辱骂民警,殴打辅警,拘!
民警在现场发现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正指着一辆轿车骂骂咧咧,身旁一名男同伴抱着他进行劝阻,但沈某力气较大,男同伴完全拉不住他。
见此情形,颜晶晶带领辅警上前询问、劝阻,谁知对方竟指着民警的鼻子,用侮辱性言辞对民警进行辱骂。
▍男子指着民警进行辱骂
颜晶晶对男子的辱骂行为进行质问,话音未落,男子就扬起一双手挥舞着冲过来,紧接着一巴掌扇在辅警队员孔沛卓的左脸上。
颜晶晶和队友们立即将男子控制,先送至医院强制醒酒。第二天上午,酒醒后的男子被民警传唤至新塘派出所接受调查。
▍男子被送往医院醒酒
经查,男子名叫沈某(37岁,湖南人),与兄弟在萧山合伙开公司。企业复工后,沈某从老家回萧山并进行了14天居家隔离。
事发当晚,沈某与朋友聚餐喝了一斤半白酒,之后被客户约去吃夜宵,又喝了一斤半白酒。
沈某称自己当时就断片了,直到第二天酒醒才知道发生了什么,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。
目前,沈某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萧山警方依法行政拘留。
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符合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,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:
1.拒绝接受民警检查、盘问,不听劝阻的;
2.拉扯、推搡、辱骂、恐吓、拦截、追逐、围攻执法民警,或者向执法民警泼洒污物的;
3.扣留、污损、毁坏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使用的装备、设备、公务标志、证件等物品的;
4.当场隐匿、毁坏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;
5.纠集、煽动他人拒绝或者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;
6.以其他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。
殴打辅警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以【故意伤害罪】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: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,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,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虽未使用暴力,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对于挑战公安执法权威的恶性事件,公安部、人民日报、人民公安报等一再发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,切实加大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力度,坚决维护国法律尊严和警察执法权威,依法打击暴力袭警、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,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!
对于执法不规范的,应当发现一起纠正一起,
不留余地!
对于依法履职的,应当坚决保护,
不能含糊!
对恶意抹黑民警执法的,要旗帜鲜明、
依法处置!
警徽不可辱!警威不可欺!
维护警察执法权威,捍卫法律尊严
任何挑战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依法打击
对辱警袭警的行为
萧山公安必将坚决打击!
绝不手软!